王先生下班回家撫摸李先生家的狗,被狗劃傷,王先生起訴李先生要求賠償損失。近日,昌平法院判決李先生承擔部分責任,王先生因撫摸小狗也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3日晚,家住北京市昌平區的王先生下班回家,正好碰到李先生牽著自家的德國黑背在樓下遛狗,王先生撫摸了李先生家的狗之后,小狗撲向王先生并將王先生劃傷。王先生立即前往醫院就診。事后,王先生起訴至昌平區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傷疤修復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損失24000余元。
庭審中,李先生答辯稱,王先生過來就揪李先生家狗的耳朵,李先生讓王先生別動,王先生不聽。李先生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李先生飼養的狗將王先生劃傷,由此給王先生造成的損害,李先生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王先生撫摸李先生的狗,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故王先生對其損害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昌平區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王先生醫療費、誤工費共計9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