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由摩托車與狗相撞引發的民事訴訟。
雖然摩托車駕駛員關某屬于無照駕駛,他的車也沒有牌照,但因為疏于管理,失去愛犬的狗主人要賠償他1.7萬元。
關某介紹,2009年9月的一天,他駕駛無牌的摩托車上班,在途經沈北新區新民村時,一條大狗猛地從旁邊坡地里躥了出來,“我車速不慢,看見狗時剎車已經來不及了。”
摩托車與大狗撞在一起,關某摔在地上動彈不得。事發時狗主人王某就在路旁,事發后王某立刻將關某送至醫院救治,其間雙方均未報警。關某共花費醫療費兩萬余元,因賠償問題,關某將王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認為,他的寵物犬是在路邊蹲坐時被撞倒的,寵物犬沒有對原告做出攻擊行為,而關某駕駛摩托車車速過快,撞死了狗,應對狗主人進行賠償。另外,關某屬無證駕駛,應自己承擔責任。
關某稱,事發時寵物犬在橫穿馬路,他躲閃不及才撞上的,王某對寵物犬管理不善,應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的格力犬屬于較為烈性的犬類,并且王某在遛狗時未拴犬鏈,由于王某的疏于管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故的發生。關某駕駛無證、無牌摩托車上路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誘因之一,雙方均有過錯。
去年12月,法院終認定,王某作為動物飼養人,對其所有動物負有管理的責任,判決王某賠償關某1.7萬余元,而關某無需承擔狗死亡責任。
法官說法
“狗權不能置于人權之上”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寵物狗上馬路,應該在主人的牽領下,不能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賠償問題,要先由交警部門確定責任,駕駛人沒有責任的可以不賠償,這里面有個基本原則,那就是“狗權不能置于人權之上”。只有車輛方存在過錯(如車輛違章行駛、闖紅燈、駛入人行道等)而將狗撞傷或撞死,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