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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飼養人因管理不善咬傷路人,應承擔責任。可被狗咬傷的人沒有通過合法渠道解決糾紛,卻采取過激行為,用磚頭、镢頭打砸動物主人家大門,雙方相互拉扯,進而產生肢體沖突,被告將原告致傷所引發的健康權糾紛賠償案。6月20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2658余元。
據了解,原告劉某,被告梁某均系新野縣上港鄉齊花園村人,被告與原告兒子齊某經營的廠房系鄰居關系。原告兒子經常不在家,由原告夫婦給其廠房看大門。2015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被告梁某從東往西經過原告家廠門前時被原告飼養的狗咬傷,被告遂與原告發生爭執,辱罵。后被告用磚頭、镢頭打砸原告家的大門時,雙方相互拉扯,并進而產生肢體沖突,在此過程中,被告致傷原告。后原告被送往新野縣中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輕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原告住院14天,支出醫療費2871.45元。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4431余元。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身體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該案中因被告被原告飼養的狗咬傷,雙方發生糾紛,被告將原告致傷,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被告對糾紛的發生不能冷靜處理,導致雙方發生肢體沖突,雙方均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原告的損傷,由原告自行承擔40%的責任,被告承擔60%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