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走失找回現主人索要飼養費
發布時間:2009-05-11 來源:派多格寵物美容師培訓學校 作者:管理員 點擊:2094次
5月8日晚9時40分,家住銀川市興慶區銀稅小區的李先生途經附近一個小區時,發現一名50多歲的男子正在遛狗。李先生定睛一看:“咦,這不是10天前自己丟的那條狗嗎?”原來,10天前,李先生養的寵物狗走失,尋找未果。
看到失蹤多天的寵物,李先生立即上前向對方討要。可是,對方稱這是花了130元買來的,想要的話,得付130元。李先生不答應,遂報警。銀川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一大隊民警汪彥華等人趕到現場后,通過勸解,男子終于答應不再索要買狗的錢,但要求李先生支付飼養費。李先生同意了,支付其50元。
天盛律師事務所崔建軍律師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就是民法上的無因管理制度。上述事件中,50多歲的男子為使走失的寵物狗免受死亡、生病等威脅,飼養此狗10天,所花的費用及付出的精力就屬于無因管理。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狗的所有權人李先生應承擔相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