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愛寵物,偷家長的錢買寵物狗
發布時間:2009-05-16 來源:派多格寵物美容師培訓學校 作者:管理員 點擊:1893次
12歲的女孩偷走家長250元錢后,跑到外邊買了一只寵物狗偷偷寄養。家長發現后,找到寵物店要求全額退款遭拒,工商12315接訴后也陷入尷尬,表示首次接到此類投訴,一時還不好界定雙方責任。律師稱,根據相關法律,店方應全額退款。
今日,海口的謝女士向南國都市報反映說,她的外甥女蘭蘭(化名)今年12歲,目前在海口一小學讀六年級。幾天前,蘭蘭的母親從三亞來海口看女兒,并在謝女士家住了幾天。
5月11日上午,蘭蘭的媽媽返回前在查看手提包時,發現里面少了250元錢。經再三追問,蘭蘭終承認,這250元錢是她拿去買寵物狗了。據蘭蘭講,拿到錢后,她和同學一起來到南沙路金盤實驗學校附近一家叫“好來屋”的寵物店,購買了一條叫“吉娃娃”的寵物狗。后怕家里人發現,蘭蘭又把這條寵物狗寄存在該寵物店內,一天付3元的寄養費。聽到這個情況后,謝女士非常生氣,13日下午,謝女士來到寵物店,向店方說明孩子買狗家長并不知曉,希望將買狗的款項全額退回。店員稱,要先和老板商量后再給答復。14日下午,謝女士再次來到寵物店要求對方全額退款,遭到拒絕。
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謝女士向工商12315進行了投訴。工商人員表示,這種投訴還是第一次碰到,一時也不知該如何界定,建議雙方協商解決。終,店方只退給謝女士100元錢。
針對這起特殊的投訴,記者又向海南大弘律師事務所的劉長征律師進行了咨詢。劉律師指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蘭蘭偷錢購買寵物狗的行為,已經超出了與其年齡相當的智力范圍,應征得法定代理人(家長)的同意。這種情況下,店方應全額退款給孩子的家長。如果狗本身健康出了問題,雙方可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