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購物被狗咬超市賠付醫藥費
發布時間:2009-05-16 來源:派多格寵物美容師培訓學校 作者:管理員 點擊:2081次
日前,南京市民張女士在超市購物時,不慎被一只寵物狗咬了,結果,超市方以找不到狗主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今年4月16日,市民張女士來到南京江寧區一家超市購物,當她蹲在地上挑選水果的時候,突然一只白色的寵物狗竄過來,朝著她的左手背處就狠狠地咬了一口,等張女士去找咬人的小狗時,這只狗早已經跑掉了。
看見有人受傷,這家超市的工作人員立刻拿來碘酒為張女士手背進行消毒,在一番消毒擦拭之后,張女士便自行回家了。可是第二天,張女士突然發現被狗咬過的傷口處開始紅腫發炎,感到事態嚴重的她,立即趕到超市想尋找咬人狗的主人,但是沒有找到。在家人的提醒下她又去醫院做了檢查,檢查診斷后需要打狂犬疫苗針,價格為300元左右。
張女士覺得很委屈,自己在超市買東西,莫名被咬了一口,還要自己貼錢治療,而現在根本就找不到狗的主人,于是就要求超市賠償。對于賠償一事,超市負責人表示,狗是顧客帶過去,并不是超市所有,因此并不該由超市進行賠償。
于是,張女士向當地消協進行投訴。張女士認為,商場、超市是公共場所,寵物是不能隨便進入的,超市應承擔她打狂犬疫苗的費用。
但是超市負責人表示,作為超市方面,他們也是明文禁止攜帶寵物狗入內的,但是,買東西嘛,一會就好了,也沒想那么多。而且張女士被狗咬了之后,他們也立即做了傷口處理,至于賠償當然是應該去找狗主人,再說養狗的也不是超市,因此張女士受傷不應該由超市負責。
對于雙方的說法,消協工作人員分析后認為:根據《消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和第十一條“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的規定。消費者張女士被寵物狗咬傷是在超市里發生的,超市讓寵物進入本身存在過錯行為,所以超市有一定的責任。對于事后超市是否通過其他方式向寵物狗主人索賠是超市方面的事。
終經消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超市承擔消費者張女士打狂犬疫苗300元的費用。對此,消協提醒各大商場和超市不要讓寵物隨便進入公共消費場所,一旦發生此類寵物傷人事件,商場超市逃脫不了責任。根據《消法》第七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商場和超市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