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主人為何頻獲“精神撫慰金”
發布時間:2009-06-24 來源:派多格寵物美容師培訓學校 作者:管理員 點擊:2076次
近段時間的一則新聞異常扎眼,說的是北京市朝陽區市民宋女士飼養的寵物狗被人開車撞死了,法院判令肇事者除賠償其經濟損失2000元外,還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000元。宋女士并不是因寵物意外死亡而獲得精神撫慰金的“第一人”。近年來,各地相繼爆出與寵物死亡有關的大量索賠案件,眾多寵物主人都在獲得經濟賠償的同時,還獲得了一定數量的精神撫慰金賠償。寵物主人與寵物之間的“不可替代的感情”,顯然已得到越來越多的法官肯定。
典型案例一
小狗寵物店走失,主人獲精神撫慰金500元
年近六旬的上海市民蔡先生夫婦,2007年初在將寵物犬“莎莉”送到當地一家寵物店沐浴時,這只陪伴了他們12年的白毛拉薩犬卻意外地在店中走失了。一直將“莎莉”當作“小女兒”的夫婦倆在四處尋找無果的情況下,終將寵物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愛犬價款1.5萬元,為找尋愛犬花費的印刷、廣告費4432元,以及精神撫慰金2萬元,三項合計3.9萬元。上海市南匯區法院于同年5月作出判決,判令該寵物店向蔡先生夫婦賠償7432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500元。
典型案例二
小狗手術死亡,主人獲精神撫慰金500元
6年前到上海安家的香港居民伍女士,為了不讓已跟隨她生活6年的寵物狗“莉莉”懷孕受苦,便決定為這只博美犬做絕育手術。2008年6月,她將“莉莉”送到上海一家寵物醫院去接受手術,不料“莉莉”卻死在了手術臺上。悲痛欲絕的伍女士很快將實施手術的醫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3000元價款損失及500元精神撫慰金。上海市松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莉莉”的死亡對伍女士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是一種特殊的基于財產權而產生的精神利益上的損害——6年的養育經歷,伍女士已將“莉莉”視為家庭一員,她與寵物之間在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方面有了一種相當于人格利益上的關聯,“莉莉”的死亡給伍女士帶來的精神上的打擊和痛苦都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可以理解的。為此,法院在判決中支持了伍女士索賠的500元精神撫慰金,僅將其價款損失賠償額酌定為2000元。
典型案例三
小狗被車撞死,主人獲精神撫慰金1000元
北京市朝陽區市民宋女士飼養了10多年的寵物京巴狗“球球”,2008年11月25日晨被宋女士帶到小區中散步時,沒想到,市民趙小姐駕車急速駛來,“球球”被當場撞死。因肇事車輛并未停下來,悲傷不已的宋女士在小區門口堵住了趙小姐,并向交管部門報了案。其后宋女士曾多次找趙小姐協商處理此事,后者都置之不理,宋女士于是將趙小姐告到朝陽區法院,提出1.5萬元索賠訴求,其中包含1萬元經濟損失和5000元精神撫慰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趙小姐確實開車撞死了“球球”。考慮到宋女士已經飼養“球球”很長時間了,與“球球”已經有了一定的感情,應當酌情考慮判賠精神撫慰金,但作為養犬人,宋女士自身也存在對“球球”管理不善的過錯,法庭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判決:肇事司機趙小姐賠償宋女士經濟損失2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
專家說法
寵物主人獲得“精神撫慰金”的法律依據
其一,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司法機關都出現了較大的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寵物不具有人格權利或人格權益的屬性,不符合《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規定,寵物主人提出的精神撫慰金不能支持;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寵物類財產除了其價值屬性外,還應具有一定的精神屬性,因為一個“寵”字已經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分及其主人所付出的心血,這種“感情寄托物”當然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僅按照其“顯價格”給予賠償是無法彌補寵物主人精神方面所受到的損害的,且寵物犬是有生命的個體,基于寵物生命受損而給予一定的精神賠償也具有“尊重生命”的人文意義。因此,不少法院終都判決支持了寵物主人對于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其二,所謂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當自然人的身體、健康、生命權受到損害后,除應當賠償其財產上的損失外,還應對其本人或親屬給予一定數額的金錢予以撫慰的制度。換句話說,精神損害賠償是救濟人身權利損害的一項重要方法及侵權損害賠償的內容之一,也是侵權民事責任中的一個具體形式,它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的救濟手段,基本功能是填補損害、滿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使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得以緩解或者消除,而不是以懲罰作為主要功能的。就人身損害而言,撫慰金適合于3個方面:一是對身體權侵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對健康權損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三是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的救濟。
我國民法不僅認可了侵權人必須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還認可了相關的精神損害也必須賠償,這就使得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既可以得到經濟賠償,又可以在一定的情況下獲得精神撫慰,這正是京、滬兩地法院判決侵權人對寵物主人支付精神撫慰金的根本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