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男,薌城區芝山鎮人。 200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楊某在漳州市區延安北路夜市路邊,以25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一只活體的蜥,而后將該只蜥放在其位于芝山鎮上墩村的家中飼養。
2009年5月15日,有人打電話給楊某,問其有什么可以賣的當寵物玩的動物。楊某想起自己之前買來的那只蜥,便推薦買主買這只蜥。雙方經討價還價之后,終以350元的價錢談定。次日,當楊某將蜥送到薌城區與龍海市交界處的下莊加油站邊,正當其從摩托車上卸下這只蜥時,有民警上前查問其運的是什么東西,因為知道蜥是保護動物,不能隨便收購出售,楊某心里害怕,隨即丟下蜥轉身逃走了。經公安機關偵訊,2009年5月26日楊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林業部門鑒定,那只蜥身長43公分(不包括尾巴長度),屬巨蜥類,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拉丁文名為:Varanus salvator ,只要非法買賣一只則應負刑事責任;非法買賣二只,則為情節嚴重,處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買賣四只的,則為情節特別嚴重,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