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協管員蘇嫂在值勤過程中,兩次被塑膠公司的狗咬傷。在與塑膠公司協商后,簽協議獲賠了損失4000元。由于在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引發了面部神經炎而無奈繼續就醫,并造成誤工費等損失,她將塑膠公司訴至法庭。由于所簽協議不存在重大誤解,亦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原因,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駁回蘇嫂要求獲賠1.7萬余元訴請的一審判決。
蘇嫂從事交通協管員工作,工作地點在上海一塑膠公司大門外。2008年8月19日,塑膠公司豢養的狗咬傷了蘇嫂的小腿,蘇嫂去醫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后費用由塑膠公司支付。令其沒有想到的是,在同年12月2日,蘇嫂在值勤時,再次被塑膠公司的狗咬傷,在再次注射了狂犬疫苗后,塑膠公司又承擔了疫苗費用。蘇嫂認為,兩次被狗咬傷,造成身心傷害并誤工損失,并引發了面部神經炎,塑膠公司應予賠償。于是,在第二次被咬傷的次日,雙方達成協議,由塑膠公司支付蘇嫂4000元。而蘇嫂也認為獲賠比較到位,出具了承諾書,內容為“塑膠公司狗誤傷的事,今天就一次性解決,以后有事,自己負責,雙方兩清”。但在此后,蘇嫂因面部神經炎不能治愈而繼續接受治療。蘇嫂陳述,在接受面部神經炎治療時,醫生說可能是注射狂犬疫苗引起,治愈后有復發可能,復發后不容易治好。為此,蘇嫂將塑膠公司訴至法庭,要求獲賠醫療費、營養費、誤工損失、律師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7萬余元。蘇嫂稱,去年1月,面神經炎再次發作更為嚴重,雖經治療但至今未痊愈。9月以來,一遇冷風吹就會馬上口眼歪斜,無法繼續正常從事協管員工作,只能請病假至今,每月收入減少500元左右。此外,因四個月內連續兩次被狗咬傷,已產生較為嚴重的心理障礙。
法院認為,塑膠公司在蘇嫂第二次被狗咬傷后一次性支付了4000元賠償款后,蘇嫂承諾雙方就此事已一次性解決,應視為雙方對蘇嫂兩次被狗咬傷事件賠償事宜達成的協議。根據蘇嫂的陳述,其在作出上述承諾當時已預見到會出現面部神經炎復發的可能,故其作出上述承諾并不存在重大誤解。根據蘇嫂的治療情況,上述協議亦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協議真實、有效。在塑膠公司已據協議支付全部賠償款的情況下,蘇嫂要求再次獲賠,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