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動物防疫法、市容環衛條例、公園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圍追堵截”下,仍未能制止無證養狗行為在珠海的蔓延。經過一年左右時間醞釀,珠海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珠海市養犬人責任及監管暫行辦法(草案)》,立法重心由“管狗”轉向“管人”,旨在通過自律和公權強制兩結合的模式,在珠海實現文明、健康養犬。
此時此刻,黑龍江省黑河市和陜西漢中地區大規模的滅狗行動正在引起地方民眾和媒體的爭議,尤其是漢中地區狂犬病疫情暴發,
但犬類管理突出的矛盾在于監管難。犬類傷人的問題是治安管理范疇,但養犬大多數在社區活動,公安、城管等公共管理人員很難及時介入這樣的半私人領域;養犬又是公民的自由之一,如何與鄰里之間達致諒解與和諧,多數時候需要養犬人的道德自覺;除非對自己造成了實質性的侵擾和傷害,比如犬類糞便、犬吠、狗咬人等等,一般民眾也不會對鄰居的養狗甚至無證養狗行為進行舉報。這就給安全留下巨大隱患,一旦無證犬尤其是未注射疫苗的犬類咬人,就隨時可能給受害者帶來生命威脅。
作為辦法草案的亮點之一,珠海此次立法規定公共場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明確為監管人,其中既包括了飯店老板、公園管理員,也涵蓋了影劇院管理人員以及小區保安等。這些監管人被要求在履行場所管理的同時,應當承擔起特定的犬只管理義務。包括此前全國大多數地方已經規定的不得帶寵物上公共交通工具等場所,實際上是力圖將養犬范圍限制在社區等“私域”領域之內。
這是一個好辦法。但除此之外,社區等“私域”環境同樣需要管理,僅賦予小區保安的監管責任還不夠,他事實上沒有處罰權,難免“勢單力薄”成為矛盾的中心,怕狗的人希望他嚴加管理,養犬人則可能視其為眼中釘,尤其是如果保安舉報他沒有辦犬證或給狗類注射疫苗的話。
竊以為,在犬類管理立法中應該特別引入“社區管理模式”,要求所有的社區在一定范圍內劃定遛狗區,狗只能在此范圍內離開主人的繩索;同時,就像成立業主委員會一樣,管理辦法應該強制性要求各小區建立健全養犬人自律協會和公約,公開向社區全體居民做出承諾;管理部門則要求所有犬類必須同時擁有準養證和免疫證,出門時必須掛在犬脖子或鏈索上,以便于社區居民和保安識別。必要的時候,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借鑒民宅商用的鄰里同意條款,探索居民養狗的“近鄰同意條款”,以約束養犬人不對鄰居造成侵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