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家住廣州的劉女士稱,2008年8月2日,她花2.4萬元購買了兩只雪橇犬幼犬,通過一個關于犬馴養的QQ群認識了蘇某。劉女士得知蘇某在北京通州有一個犬舍,專門提供寵物犬的寄養、訓練,并帶犬參加比賽。
兩人經過網上協商,決定由蘇某對劉女士的一只雪橇犬進行訓練,劉女士支付每月3500元的管理費。
2009年3月24日,劉女士通過空運將雪橇犬運到北京,蘇某委托人將犬領走。
之后,二人每天在網上通報雪橇犬的情況。
2009年4月11日,蘇某突然稱雪橇犬死在籠子里。由于劉女士無法到北京,雪橇犬由蘇某主持在寵物醫院進行解剖并后火化。
因雙方對雪橇犬死亡一事及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劉女士將蘇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6萬余元。
庭審中,蘇某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表示蘇某并不認識劉女士,沒有與對方聊過天,更沒有代為保管狗,所以不同意劉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中,劉女士提交了她與蘇某的QQ聊天記錄等一系列證據。
●法院判決
雖然蘇某對劉女士所述事實均不予承認,但作為相隔幾千公里的兩個人,劉女士可以知悉蘇某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銀行賬戶,還向其付款,同時QQ聊天記錄反映的事實也與其他證據相互聯系。
法院認定劉女士與蘇某經QQ聊天協商確立了協議。
由于蘇某保管不善,法院判決其賠償劉女士1.2萬元,并返還未發生的保管費。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