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棄養犬、流浪犬、被沒收犬、無主犬有望不被強制捕殺,而是送到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置所安置。這是《沈陽市犬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對犬只的安置作出的規范。
昨日結束的沈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雖然草案還要等待下一步的審議,但條例一旦正式頒布實施,將結束沈陽養犬管理沒有地方立法的現狀。
六大變化規范養犬行為
以前,由于沒有地方立法,沈陽市的養犬管理工作依照《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執行,《條例(草案)》借鑒了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立法經驗,在內容上與《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相比有如下變化:
變化一:無主犬不再直接捕殺
舊規:對無證犬、散放犬和狂犬,由公安機關組織強制捕殺。
新條例:市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置所,負責收留罰沒犬、流浪犬、棄養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犬只自收留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
犬傷害他人的,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置所,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驗,患有狂犬病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同時,允許民間機構設立犬只救助機構,贏得慈善事業和社會群眾的支持和理解。
變化二:登記制度
舊規: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
新條例:養犬實行登記制度,由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登記。養犬人未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辦養犬登記證,逾期仍未辦理的,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罰款。
變化三:限養地點
舊規:市內二環路以內為限制飼養區。
新條例:三環繞城公路以內為限制飼養區,除市內五區外,其他縣區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劃定養犬重點管理區域。
變化四:準養條件
舊規:市內可養小型觀賞犬,身高不超過40厘米、體重不超過10公斤。
新條例:“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市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新條例改變了以往對準養犬不科學、不準確的限制條件,取消了對準養犬身高、體重的限制,規定準養犬的種類將根據品種,結合體型體態的原則。
變化五:處罰措施
舊規:確定哪些養犬行為是違規的,但沒有明確具體處罰措施。
新條例:對市民反映比較強烈的養犬問題,都做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并制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
變化六:收費制度
舊規:獲準養犬的個人必須繳納管理費,市區每只犬每年管理費500至2000元,交過費的,第二年可以交200元。
新條例:停止收取養犬管理費,市民可以免費養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