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不顧阻攔執意要從孫先生家門口的過道通行,結果被犬咬傷。日前,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孫先生賠償5000余元。
陳先生訴稱,2010年6月13日下午,他經過孫先生家門口時被一只大型犬咬傷左大腿,致使身體受到傷害且無法正常工作,故訴至法院索賠近3萬元。
孫先生辯稱,狗咬傷原告的事實存在,為此他已經支付了醫療費3000多元。當天他跟原告反復說了家里有狗,讓其繞道走路,但原告喝了酒不聽勸告,并且踢了狗一下。孫先生認為原告也有一定的責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動物飼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已經為原告支付的醫療費,應從原告的訴訟請求中扣除。對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失費,法院酌定為2000元。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